北注协:专家信箱专家观点(2020年第一期)
时间:2020-12-02 点击:

特别提示

针对专家信箱收集到执业人员提出的专业问题,结合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邀请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进行相应解答。

本专家解答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等,仅供参考。

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风险导向原则以及实际执业情况做出职业判断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照搬照抄。

问题1:事务所在合伙人机制建设方面一般应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事务所应建立质量导向的合伙人机制,一般在晋升新合伙人、考评合伙人绩效、确定合伙人薪酬的方法、利润分配、合伙人职责分派和处分违规合伙人纪律等方面制订相应管理制度。

问题2: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人数及人员构成、职权范围以及管委会的议事规则等相关内容,有什么要求?

解答:《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协〔2007〕34号)第三十条明确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为事务所的董事会,第三十一条规定:“董事会的运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事务所章程的规定。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董事(合伙事务所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以及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以确保董事会的高效运转和科学决策。

问题3:对事务所建立健全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印章使用的相关制度规定主要有什么?

解答:《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规定:“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财会〔2001〕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问题4:事务所一般如何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及审计业务培训?

解答:由事务所相关部门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及审计业务工作质量的培训。培训结束时进行考试或采取其他考核方式,并定期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通过培训使员工加深对审计质量控制要求的理解,明确职业道德规范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重要性,提升执业素质。

问题5:项目组审计人员何时签署独立性声明书?

解答:在项目承接之前,项目组审计人员应该考虑独立性的要求,若发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应当申请回避或者考虑是否承接项目。独立性声明书应在审计项目开始现场审计之前签署,若发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应当申请回避。

问题6:执业准则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控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解答:《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四条规定:“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第六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正在有效运行。监控过程应当包括:(一)持续考虑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二)要求委派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负责监控过程;(三)要求执行业务或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参与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持续考虑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一)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二)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合伙人,至少检查一项已完成的业务。”

问题7:会计师事务所为什么要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解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三条规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因此,管理层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认可并理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对执行独立审计工作至关重要。审计业务约定书是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报告编制基础以及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即为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文件。

实务中,审计业务约定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可作为签约双方检查审计工作完成情况的依据;(2)可增强双方的相互了解,也使被审计单位了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及需要提供的合作;(3)如果涉及法律诉讼,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明确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问题8:会计师事务所对小型被审计单位是否必须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解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第30条“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说明:“除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规定的适当标准的审计业务也需要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都没有达到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

问题9: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安排项目合伙人对已执行的工作进行复核?

解答:《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安排复核工作时,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这一原则,确定有关复核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较少,有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仅有2名合伙人,通常项目负责人就是合伙人。对于事务所认定的风险相对较高的业务,建议可以在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组内复核工作之后,由事务所安排独立复核人按照准则中对于“项目合伙人对已执行工作的复核”的要求(参见第1121号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应用指南第19条)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独立复核人由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担任。

问题10:在审计过程中,如何复核审计底稿?

解答: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要求,审计过程中的底稿复核基本要点,可以参考以下方面:

(1)复核人员必须是原工作底稿编制人员的上级或同级。复核人员应具有相当的实践经验。

(2)复核人员应检查工作底稿内容是否完备。审计工作底稿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期间、实施审计过程记录、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索引号及页次、编制人员的姓名及编制日期、复核人员的姓名及复核日期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据等。

(3)复核人员应检查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并索引清晰。如是否附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证或者鉴定资料等,是否附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等。所附资料中与审计相关信息要有标识,并与审计工作底稿建立索引关系。

(4)复核人员应检查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等是否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资料是否前后矛盾而未予以说明。

(5)复核人员通常应检查审计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是否做到内容完整、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格式规范。

(6)不同层次的复核其重点和内容要有所区别。如项目组层次复核一级复核(通常为现场负责人)的复核是全面复核,一般每一张审计工作底稿都必须经过这一层次的复核;二级复核(通常为项目负责经理)的复核重点,一方面复核是否恰当执行一级复核,另一方面还要对记录重要事项、重要程序以及影响审计结论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三级复核(通常为项目合伙人)的复核重点,复核一、二级复核是否恰当执行,对审计工作是否充分适当执行进行全面检查,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事务所层次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在项目组层次复核的基础上进行的事务所层面独立复核。一般主要是在对重要审计工作底稿进行重点抽查复核的基础上,全面复核重要审计程序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底稿、审计报告草稿等结论性工作底稿。

(7)复核人员应当做复核记录,并书面表示意见。复核记录和复核意见是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补充和完善,是审计结论的依据之一。复核意见和复核记录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归入审计工作底稿,也可单独归集保管。

(8)复核人员应督促编制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上存在问题予以答复、处理,并形成相应审计记录。复核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上存在的问题,认为需要追加和补充审计程序的,应督促编制人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正,并编制相应审计工作底稿。

(9)复核人员应当签名并注明复核日期。签名一方面表示已实施了复核,另一方面也便于分清责任。签名可以采取手写方式,也可以采取符合事务所内控制度要求的其他形式。

(10)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审计业务,需要参照审计准则第1121号第八条的要求,选择恰当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问题11:如何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解答: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是指注册会计师确定的低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一个或多个金额,旨在将未更正和未发现错报的汇总数超过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适当的低水平。对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运用,体现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阶段,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量及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充分记录在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时所作出的职业判断的依据。

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并非简单机械的将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平均分配或按比例分配至各个报表项目来确定,而是需要注册会计师根据对报表项目的风险评估结果运用职业判断,并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2)前期审计工作中识别出的错报的性质和范围;(3)根据前期识别出的错报对本期错报作出的预期。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注册会计师一般可能考虑选择较低的百分比来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1)首次接受委托的审计项目;(2)连续审计项目,以前年度审计调整较多;(3)项目总体风险较高,例如处于高风险行业、管理层能力欠缺、面临较大市场竞争压力或业绩压力;(4)存在或预期存在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等。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注册会计师一般可能考虑选择较高的百分比来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1)连续审计项目,以前年度审计调整较少;(2)项目总体风险为低到中等,例如处于非高风险行业、管理层有足够能力、面临较低的业绩压力;(3)以前期间的审计经验表明内部控制运行有效等。

例如,注册会计师根据以前期间的审计经验和本期审计计划阶段的风险评估结果,认为可以以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75%作为大多数报表项目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因与营业收入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控制缺陷,而且以前年度审计中存在审计调整,因此考虑以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50%作为营业收入项目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从而有针对性的对高风险领域执行更多的审计工作。

问题12:注册会计师为什么要执行业务承接与保持评价程序?

解答:《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一)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二)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三)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问题13:如何判断是否是首次承接审计业务?

解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三条规定:“首次审计业务,是指在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承接的审计业务。”因此,首次承接是指事务所第一次承接被审计单位年报审计业务。事务所以前或当年承接了被审计单位专项审计或咨询等业务,在接受年审业务时,也应属于首次承接。如仅仅是事务所内部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则不属于首次承接。

问题14:首次接受委托,对期初数一般应执行什么审计程序?

解答:1)确定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2)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反映对恰当会计政策的一贯运用;

(3)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如适用),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4)评价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提供了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5)实施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针对各科目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例如函证期初数等。

问题15:年报审计项目未获取管理层提供的书面声明是否恰当?

解答:对此应就两种情形分别考虑:第一,注册会计师没有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第二,管理层不提供注册会计师要求的书面声明。

管理层书面声明,一方面对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应对其财务报表的编制,以及提供给审计人员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这一事项作出书面陈述,为明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会计责任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就管理层对审计人员所提出问题的答复进行书面记录,为双方发生意见分歧或诉讼纷争时提供依据。

对于第一种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三条规定:“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书面声明是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获取的必要信息,也是审计证据。”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对财务报表承担相应责任并了解相关事项的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因此,注册会计师如果没有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可能是不恰当的。

对于第二种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八条规定:“如果管理层不提供要求的一项或多项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一)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二)重新评价管理层的诚信,并评价该事项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三)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本准则第十九条提及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该事项对审计意见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如果管理层没有提供注册会计师要求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参考上述准则要求,予以恰当应对。

问题16:实质性分析程序能否替代其他审计程序?

解答:分析程序有其运用的前提和基础,它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财务报表认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并不能替代其他审计程序。当分析程序比细节测试更有效地将认定层次的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时,分析程序可以用做实质性程序。在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分析程序作为实质性程序的一种,单独或结合其他细节测试,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某些审计领域,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较低且数据之间具有稳定的预期关系,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使用实质性分析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此时运用分析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细节测试的工作量,在降低审计风险的基础上,使审计工作更有效率和效果。

问题17:审计中,分析程序一般如何实施?

解答: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在必要时对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进行调查。根据审计准则,在风险评估及审计完成阶段应当实施分析程序;另外,在某些审计领域,分析程序也可用作实质性程序。不同阶段实施分析程序的目的不同,实施过程、要求及获取证据的保证程度也存在差异。

(1)在风险评估程序中运用分析程序

风险评估程序中运用分析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识别那些可能表明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异常变化。因此,所使用的数据汇总性比较强,其对象主要是财务报表中账户余额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所使用的分析程序通常包括对账户余额变化的分析,并辅之以趋势分析和比率分析。在运用分析程序时,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应重点关注关键的账户余额、趋势和财务比率关系等方面,对其形成一个合理的预期,并与被审计单位记录的金额、依据记录金额计算的比率或趋势相比较。如果分析程序的结果显示的比率或趋势与之前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不一致,并且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或者无法取得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证据,则应当考虑其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分析程序的实施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的行业、市场及业务,设计可行的方法进行分析。可使用的方法主要有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合理性测试法和回归分析法。不应机械地选用末级科目进行分析。如将本期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有结构和价格的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比较本期各月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并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注意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并查清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计算重要客户的销售额及其产品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有无异常变化;将客户主要产品的毛利率与市场上同类产品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各期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单位人工变动,将各期数据与管理层预算数据进行比较等,并对存在异常的数据予以重点关注,实施细节测试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等。

例如,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得知本期在生产成本中占较大比重的原材料成本大幅度上升。因此,预期在销售收入未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由于销售成本的上升,毛利率应相应下降。但通过分析程序发现,本期与上期的毛利率变化不大,可能据此认为销售成本或销售收入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应对其给予足够的关注。

(2)在审计完成阶段运用分析程序

在审计完成阶段运用分析程序的目的,是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与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在完成阶段运用的分析程序手段,与在风险评估程序中的基本相同。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实施分析程序的时间和重点不同,以及所取得的数据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完成阶段实施的分析程序主要在于强调并解释财务报表项目自上个会计期间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以证实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所有信息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与所取得的审计证据一致。

(3)在实质性程序中运用分析程序

在实质性程序中运用分析程序也称为实质性分析程序,它与细节测试都可用于收集审计证据,以识别财务报表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但分析程序有其运用的前提和基础,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财务报表认定,因此,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并非必须实施分析程序,仅当分析程序比细节测试能更有效地将认定层次的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时,才考虑单独或结合细节测试运用分析程序。

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应当考虑以下方面:(1)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2)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做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3)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做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4)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一般为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问题18:如果审计中未识别出任何重大错报风险领域,也未设计应对措施,应如何在审计工作底稿“风险评估汇总表”中,体现出已经实施了风险评估程序?

解答: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是为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应当贯穿于审计业务的全过程,最终的风险评估结果汇总体现在工作底稿“风险评估汇总表”中。底稿中应当记录识别出的重大的风险领域,包括财务报表层次的及认定层次的风险,并考虑涉及的报表项目、交易及相关认定,项目组充分讨论后,设计恰当的应对措施;如若项目风险较低,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未识别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底稿中也应当对此恰当记录。

在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性质时,一般应考虑下列事项:(1)风险是否属于舞弊风险;(2)风险是否与近期经济环境、会计处理方法和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有关;(3)交易的复杂程度;(4)风险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5)财务信息计量的主观程度,特别是对不确定事项的计量存在较大区间;(6)风险是否涉及异常或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

问题19:小规模事务所在获取审计证据时普遍容易忽略哪些问题?

解答:1)获取的已审财务报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未签字;

(2)获取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声明书未加盖公章,相关责任人未签字,未签署日期;

(3)未获取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盘点表,未编制监盘或抽盘记录;

(4)获取的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盘点表未加盖公章,相关责任人未签字、未签署日期;

(5)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及文件等未加盖公章;

(6)审计调整分录、试算平衡表未经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盖章、签字确认。

问题20: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在年度结束前归档即可?

解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规定:“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问题21:从审计对象取得的资料有必要编制索引吗?

解答: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一)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二)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三)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索引为复核人员提供了审计底稿与原始资料之间的直接对应关系,在保证业务工作底稿完整性的同时,也避免过度索取无用资料浪费时间及资源,提高了复核效率和准确性。

问题22:现场审计索取资料是否必须加盖公章?

解答:注册会计师审计,从被审计单位索取的作为发表恰当审计意见的重要审计证据,通常要求被审计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相关资料加盖公章的目的,在于证明相关资料确属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利于分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如果有其他方式证明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亦可采取其他方式。

问题23:为什么需要实施会计分录测试?

解答:会计分录测试,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被审计单位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实施的测试。会计分录测试的目的,是为了应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管理层在被审计单位处于实施舞弊的独特地位,通常有能力通过凌驾于控制之上的方式操纵会计记录并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而这些被凌驾的控制却看似有效运行。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专门针对这一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无论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的评估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用以:

(1)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

(2)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并评价产生这种偏向的环境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3)对于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或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而显得异常的重大交易,评价其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掩盖侵占资产的行为。”

问题24:对制造型企业收入进行审计时,一般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解答:在充分掌握被审计单位业务、行业特点等基础上进行审计,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了解、测试和评价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通过访谈、检查等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该工作要委派经验较为丰富的审计人员完成,对业务的了解与掌握要全面、充分,注重细节。要对被审计单位采购、生产、销售整个流程进行充分的调查,掌握被审计单位的采购能力、生产能力,对被审计单位上游采购、下游销售、外部行情等有充分、恰当的认知。对被审计单位收入的审计不能仅限于销售环节,要把被审计单位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

(3)获取被审计单位收入明细;

(4)实施分析程序。将被审计单位收入的财务数据与同行业财务数据进行横向对比分析。通过被审计单位收入与行业的对比、被审计单位在行业中的地位、收入与被审计单位生产能力、收入与被审计单位采购能力等的对比,判断其趋势变动是否合理;将被审计单位收入的财务数据纵向对比分析。如:按年度、按月份的收入变动趋势、收入与费用的对比、毛利率、收入与税费等的对比,判断其是否合理,并采取应对措施;

(5)对收入实施细节测试。通过对业务的掌握,获取与收入相关的证据。要更加关注外部证据与财务数据是否匹配,获取证据要全面,对证据检查时要关注细节,重点关注不同证据之间的统一性等;

(6)关注销售价格是否公允。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销售价格目录、与外部同类产品对比、关注关联方销售等措施,判断被审计单位的销售价格是否公允;

(7)重点关注大额退货等异常现象;

(8)关注销售收入确认的截止性问题。

问题25: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审计,一般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解答:房地产企业的行业特征较为明显,与其他类型企业存在较大不同。在对该类型企业进行审计时需根据其行业特殊性,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充分。房地产企业具有单位销售价格高(动辄十万至数百万)、销售周期长的特点。被审计单位只需要虚增(或虚减)较少数量的产品,就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影响财务数据。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收入确认证据时,除获取住户收房单据等证据外,要去房地产所属企业的房管系统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核实财务数据是否准确;

(2)被审计单位成本核算是否准确。核算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是否准确,主要重点关注两方面内容:总成本是否准确;单位成本的分摊是否准确、合理,例如商铺、地下室与普通住宅之间成本分摊的比例是否合理;

(3)关注被审计单位税费核算是否准确,尤其需要重点关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通常具有金额大、税务核算复杂的特点,在房地产企业审计时,税费的审计通常需要委派经验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负责。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通常伴随较大金额的土地增值税,要关注被审计单位土地增值税的结算方案、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房地产企业通常进行预售,预售款在会计上不做收入处理,税法上确认收入,要关注被审计单位所得税核算是否准确,递延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4)关注房地产企业利息资本化问题。房地产企业通常具有资产负债率高、项目建设周期长的特点。房地产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要重点关注房地产企业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5)关注存货减值问题。

此外还应考虑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和融资能力、负债的完整性、担保、抵押等或有事项、资产受限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