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20〕130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现就编报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以下称《决算报告》)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告》。
(二)《决算报告》基本填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编制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汇总(合并)单位应全级次上报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企业。
二、报送内容
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纸质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其中财务会计决算报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印制;电子数据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s://tybb.mof.gov.cn)实行网络报送,系统操作手册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专题栏目下载(http://zcgls.mof.gov.cn/zhuantilanmu/gyqicwxxgl)。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单位(企业),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下载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
(一)中央部门报送内容包括:(1)封面、2020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中介机构对部门所属一级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电子文档,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
(二)中央管理企业报送内容包括:(1)封面、2020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集团母公司财企01-04表,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须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3)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合并及企业集团所属三级及三级以上子企业和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档,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
(三)省(区、市)财政厅(局)报送内容包括:(1)封面、2020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已完成统一报表平台二级部署的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通过本地统一报表平台采集、审核、汇总本地区各级单位(企业)数据并与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做数据同步,未完成二级部署的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可采用原方式报送。
(四)中央管理企业下属企业中有金融企业的,在填报2020年度财务决算数据的同时,还需按照有关要求填报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撰写分析报告,与中央管理企业决算数据一并报送。相关报表登陆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任务/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五)厂办大集体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决算,由中央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组织。中央下放企业及地方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决算,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三、报送时间
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区、市)财政厅(局)(以下称各单位)应于2021年4月底完成《决算报告》工作。财政部将于2021年5月上旬对全国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集中验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编报工作要求
(一)准确界定报送范围,做到应报尽报。各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应严格依据编制说明中的有关要求,将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一是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不得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随意变更所属国有企业填报范围。二是对于各类结构复杂的金融资产、平台公司、投资基金,要做到应报尽报。
(二)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一是加强对所属企业财务信息的审核,实施对数据质量的全程监控。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立行立改、举一反三。二是存在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的情况,集团公司应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统一。三是对折旧摊销、坏账准备等会计估计,集团内部同行业、同类型、同板块子企业之间应当采取统一会计政策。四是合理评估长期停建、缓建的重大项目资产价值,规范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五是不得通过擅自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利用会计差错更正等方式调节利润。
(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工作要求,加强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分析。企业财务决算是各级政府编制向同级人大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各单位要按照全口径、全覆盖、分类、标准明确规范的要求和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内容,认真编制本企业、本部门、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一是理清国有资本权益变动情况、分布情况,准确界定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其他非国有资本及其权益。认真分析归属于母公司的权益、少数股东权益的结构和变化。二是重视盈利水平和盈利结构分析,重点关注各主要业务板块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贡献,分析生产经营的薄弱环节和效益的增长潜力。三是深入剖析成本费用情况,按照业务和项目逐级分解,对标行业平均水平,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同时找准发力点。四是严密关注债务风险,总结评估降杠杆、减负债工作成效。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一是规范工作流程,健全从报表布置、审核、汇总、分析到质量检查的各环节工作流程。二是落实责任分工,企业财务会计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财务会计数据汇总审核。对决算报告中涉及的人力资源、科技创新、产权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非财务数据和情况,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部门提出明确工作要求。三是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强化业务培训,专人专责,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四是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按工作进度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所属企业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于虚报、瞒报、篡改数据等行为以及出现重大数据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财政部将通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因数字造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彻查严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审查调查。
财政部将对各单位决算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并通报。
联系方式:
电话 010-68552810 68552419 68552404
传真 010-68552882
附件:1.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2.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3.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
4.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5.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收益情况表]
6.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收益情况表]编制说明
7.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8.2020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提要
附件下载: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附件.rar.rar
http://zcgl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012/t20201224_36367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