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国发〔2020〕10号),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一家分所,允许其使用含“北京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标准用名为XX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或北京XX会计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分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依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总所设立登记在北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由总所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总所设立登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且已在北京市设立分所的,其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负责人由总所首席合伙人兼任,可授权北京分所负责人行使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管理职责。总所设立登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且在本《通知》施行之前尚未在北京市设立分所的,如其申请设立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不再接受其设立北京分所的申请。
四、拟在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其依法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的,由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对其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该书面承诺应由首席合伙人签字确认,并由审批机关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予以公示。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抓住在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的机遇,一手抓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一手抓人才储备和业务开拓,积极开展高端型、综合型、外向型、国际化业务,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人才“走出去”,不断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的实质性统一管理,在年度报备信息中单独说明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的业务开展情况,有关要求在布置年度报备工作时另行规定。
对于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未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20年12月23日
原文链接:
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101/t20210105_3639331.htm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支持会计师事务所
在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答记者问
2021年1月14日 来源:会计司
2020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制定《通知》的背景和意义。
答: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就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作出部署,2020年8月,国务院批复了《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2020年9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北京自贸区)。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自贸区设立分所,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支持北京自贸区建设的开放创新举措,也是财政部门鼓励、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开拓业务、科学布局,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问:请介绍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自贸区设立分所在一体化方面的有关考虑。
答:为了防止少数会计师事务所盲目吸收合并多路人马在一个城市搞几个“摊子”或几个“山头”,防范执业质量风险,多年来,我们一直坚持“在总所所在城市不设分所、在同一城市不设两家或两家以上分所”的行业管理惯例,坚持推进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自贸区设立分所,我们在一体化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具体来说:一是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北京自贸区分所的,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要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对其北京自贸区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该书面承诺应由首席合伙人签字确认,并由审批机关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予以公示。二是在管理架构上,规定总所设立登记在北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北京自贸区分所由总所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总所设立登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且已在北京市设立分所的,其北京自贸区分所负责人由总所首席合伙人兼任,可授权北京分所负责人行使北京自贸区分所管理职责。总所设立登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且在本《通知》施行之前尚未在北京市设立分所的,如其申请设立北京自贸区分所,不再接受其设立北京分所的申请。
问:请问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自贸区设立分所有何管理要求。
答:首先,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自贸区设立分所,其组织形式应为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且仅允许在北京自贸区设立一家分所。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依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最后,为了及时掌握北京自贸区分所营运管理情况,既强化监管,又总结经验,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报备信息中单独说明北京自贸区分所的业务开展情况。同时规定,对于北京自贸区分所未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