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就减值而言,不再采用“已发生损失法”,而是要求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法”,考虑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内的各种可获得信息。
一、金融工具的减值
1、已发生损失法
此前的金融工具准则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CAS 22(2006)第四十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CAS 22(2006)第四十二条)。
2、预期信用损失法
新金融工具准则指出,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特定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CAS 22(2017)第四十六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CAS 22(2017)第四十七条)。
企业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当反映下列各项要素:(1)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2)货币时间价值;(3)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CAS 22(2017)第五十八条)。
二、预期信用损失法常见误区
1、单项计提还是单项计提么?
原准则要求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下,仍然是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只是需要考虑前瞻性调整?
首先,金融工具是以合同为基础进行确认和计量的,计量单元是单项金融工具,因此单项计提显然是符合金融工具准则的理念的。但是,是否单项计提取决于企业的管理方式以及信息的获取成本,而不再取决于金额是否重大,这与此前准则“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原则一致。
其次,虽然信用损失是“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与原准则要求的“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貌似相同。但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单项计提与原准则下的单项计提除了前者要求考虑前瞻性信息之外,还有两点本质的区别:一是原准则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明确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而新准则下必须予以考虑,且这里的“预期信用损失”可不是仅仅前瞻性调整可以涵盖的;二是原准则下并未强调概率加权,因此实务中多按照最大可能性进行估计,而新准则下必须以概率加权平均为基础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量(“预期”指的是分布的概率加权平均),这就明确禁止仅基于最可能的结果或以最佳估计数来估计预期信用损失,至少要反映发生信用损失和不发生信用损失两种可能性(即企业需要估计发生信用损失的概率和金额然后进行加权平均)。由于所有金融工具都有发生违约的风险,因此计量将体现违约发生的风险而非最可能发生的结果(IFRS 9.BC5.264)。同时,这也反映了“无偏”的要求,因为最可能的结果更可能是“有偏”的——要么乐观、要么悲观。
所以,即使还是单项计提,操作起来也比原来复杂了——要考虑预期、要考虑概率加权。
2、账龄百分比还是账龄百分比么?
原准则下,虽然准则未强制,但多数非金融企业是按固定的账龄百分比计提坏账准备;新准则下,应用指南指出“企业可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以此为基础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是否意味着仍可以参照此前的做法,按固定的账龄百分比计提坏账准备?
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根据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所选择的、为取得与该项目有关的金额或数值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是会计政策,而是会计估计(CAS 28讲解)。因此,金融工具减值属于会计估计,不是会计政策。所以,将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予以固定,并在会计政策部分披露本身的合理性就值得商榷。
其次,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如果企业的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细分客户群体发生损失的情况存在显著差异,那么企业应当对客户群体进行恰当的分组,在分组基础上建立减值矩阵。企业可能采用的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包括:初始确认日期、剩余合同期限、地理区域、产品类型、客户评级、担保物以及客户类型(如批发和零售客户)等。因此,账龄不是唯一的分组依据,实务中常见的分组依据包括:客户类型(如国企客户、海外客户等)、业务类型(如运输服务形成的应收账款、综合服务形成的应收账款等)、内部信用风险评级(如低风险、关注类、可疑类等),以及账龄(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等)、逾期天数(未逾期或逾期小于90天、逾期大于90天且小于180天、逾期大于180天等)。
再次,准则指南所谓的“固定准备率”,应是指各类型或各阶段对应单一预期信用损失率(不是区间或变动值),而不是指确定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在各个会计期间均保持“固定”。因为损失率既然是会计估计,那么就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最近可利用的、可靠的信息为基础作出新的判断。从而,预期信用损失率(或准备率)不应再出现在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部分,只能在“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每期予以更新。
所以,即使还是按账龄组合结合固定准备率计提坏账准备,涵义也与原来大不相同,而且操作起来也比原来复杂了——要考虑更恰当的分组、要考虑预期、要考虑及时更新。
3、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意味着可以冲回原计提的坏账准备么?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追溯调整,但不要求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因此,如果首次施行日计算的历史损失率原准则下计提坏账准备的比率小,是不是意味着要冲回原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而增加期初未分配利润?
预期信用损失要求企业对历史准备率(即历史平均结果)进行调整来体现有关现状、合理及可支持的预测及其对预期信用损失影响、货币的时间价值的信息。在未来经济状况及欠款人信用状况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不会比原准则下的已发生损失法计提的减值准备少,预期信用损失法的逻辑就是改变已发生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太晚、太少”的缺陷。如IASB所述,最初确认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在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之前高估预期信用损失(IFRS 9.BC5.203)。因此,除非预计未来状况会显著改善,否则不可能因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而导致坏账准备大额冲回。
单从计算历史损失率角度,可能计算的结果会比此前的账龄百分比低,产生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此前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过高,超过了实际的损失。但是,如果在首次施行日冲回原计提的坏账准备,则意味着原来的会计估计存在错误,应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而不是借新准则之名冲回坏账准备)。解决的办法可能是考虑“前瞻性调整”,适当提高计提的比例,以确保新旧衔接时减值准备的平稳过度。
所以,即使原来的坏账准备“真的”提多了,也不要想着冲回——这不符合预期为信用损失法的逻辑。
预期信用损失不可直接观测,其计量本质上基于判断,因此任何试图描述预期信用损失的模型均将面临计量的不确定性(IFRS 9.BC5.85)。所以,即使计算结果千差万别、瞬息万变,似乎也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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